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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民办学校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3-3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各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教育局、白沟教育事业管理办公室,市直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定于2022年3月上旬起至5月下旬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2021年度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我市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度落实情况。 (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三)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5条规定,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学校财务收支、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八)办学行为规范情况。招生、学籍、收退费、学生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限期整改。 (九)招生广告备案、变更地址、校长备案等管理行为规范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党团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三、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情况,房屋安全情况,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落实教学安排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的主要成绩、办学特色、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二)《2021年度保定市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见附件2)。 (三)2021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工作安排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民办教育办学机构由各县(市、区)负责日常管理和年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在主城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含完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教育局年检,在主城区以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含完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学校由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统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发布公告。根据实际情况,新设立的办学时间不满一年的民办学校可不用实地检查,只提交相关年检材料。主城区以外民办普通高中继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年检。 (二)年检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一是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本着以查促改的原则,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依据《保定市民办学校年检评估细则》,及各县(市、区)制定的幼儿园和非学历培训机构年检方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做好迎接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科室会同组织人事、基础教育、职成教、计财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评估组进行实地抽查。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包括群众投诉举报、舆情信息、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平台以及人民网留言平台等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对各受检学校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年检结果,并记入学校档案。评估结果及时在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2022年2月25日至5月20日。其中,2月25日至3月22日为学校自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25日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审核定级阶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5前将所属民办学校年检评估工作总结及《保定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统计表》、各学校《保定市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纸制版)报市教育局法制安全处(见附件1、2)。 五、年检结论及处理办法 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方案确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按国家规定备案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办学条件适应教学要求需要,教学质量有保证。 3.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并签订聘任合同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4.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5.财务制度完善,按规定收费退费,收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年检评估得分达到合格标准即80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5.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7.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0.办学三年以上,在校生规模100人(含100人)以下的。 11.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年检结论确定后,将由主管机关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发布公告。年检合格的学校取得当年的招生、评优、评先资格;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存在严重问题的,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由有关部门组织资产清算并作出处理。对自行要求终止办学的学校,不再进行年检。学校进行资产清算后,提交终止办学的书面报告、资产清算报告,连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学校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六、组织保障,纪律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局领导任组长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逐校进行评审。通过年检,总结民办学校办学成功经验,发现问题,规范各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派出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评价,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联系人:郭宝田 电 话:5882372 附件:1.市教育局委托县区管理年检学校名单 2.保定市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 3.保定市民办学校年检评估细则 4.2021年保定市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登统表
保定市教育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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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