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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保定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6-2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学校、单位: 《保定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参照本办法修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
保定市教育局 2022年2月21日
保定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其它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保障重点,降低成本,注重绩效。 第三条 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在局党组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与核算,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局机关纪委依规监督。各处室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本办法中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是指纳入市教育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严格预算执行,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使用绩效;及时编制决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机关财务状况,为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全局的重大财务事项由局长批准,并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定;财务主管领导受局长委托,管理财务工作,审批财务支出事项;财务处长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对经费支出提出建议后报局领导决策;会计负责具体财务核算,并定期出具财务报表;出纳负责经费报销结算业务,管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结算限额结算,严禁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事项,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方式报销。 第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开设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代转经费、代提现金。每月末及时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九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机关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日常结算业务由会计审核后使用,其它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处长审批。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章和手章)要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十条 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据使用相关规定,所有票据应由专人购买、保管、核销。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并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财务处负责登记国有资产账。各处室负责人是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防止流失的责任。 (二)固定资产的交接。固定资产应登记到个人。处室内保管人之间交接由处长监交,并报办公室备案;处室负责人变动交接时,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监交。新购置固定资产要填制制式的《固定资产交接单》(附件1)一式三联,办公室、财务处和使用保管处室各一份。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一般由购置处室提出使用申请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不能调配的,由办公室按报批程序经局领导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购置,并于当月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先由办公室核实需处置资产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财务处核减固定资产账,使用处室不得自行处理。 (五)所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编码,登记账目,每年年底前进行盘点,发生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增减变动手续,并及时报财务处登记资产账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年初预算编制工作由财务处牵头组织。教育费附加预算由各业务处室和财务处、机关纪委联合会审,财务处汇总。工作经费由各处室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市教育发展重大问题谋划项目,根据实际需求申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处汇总。专项政策配套资金预算由业务主管处室根据政策据实测算编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处汇总。 各项预算由财务处汇总后,经财务主管领导及局长批准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机关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追加预算要由业务处室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三重一大”事项预算追加需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需发改委立项的项目管理,由发展规划处按相关规定执行。需年初预算安排的,按教育费附加年初预算编制的流程执行;需追加预算的,由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联合提出意见,分别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预算批复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确需调整的,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编制的预算要确保预算年度内可执行。财务处每年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支出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项目,相关学校、单位以及责任处室要说明原因,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的,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或将资金交回财政部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上级下达的各类资金文件,应先交由办公室批转到财务和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接到文件后按文件要求及上级规定时限提出资金分配原则和分配意见,逐级报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各业务处室在使用或分配专项资金前,应先就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与财务处沟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局机关纪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六章 事前审批与支出 第十九条 除工资、津贴、电话费、车补、物业费、水电费、文印费等日常开支外,机关所有支出都要事前审批,填报《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附件2)。计划开支在2000元以内的,经办处室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长和财务主管领导依次审批;2000元(含)至15万元逐级报局长批准,15万元(含)以上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大额支出也要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要报局机关审批。其中:预算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的,由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主管领导审批;预算在60万元(含)以上的,经局长批准后,由业务处室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支出需由发展规划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意见,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应按规定在招投标前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概算评审,工程竣工后申请结算评审。机关及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维修改造类项目(不含零星维修即时结算的项目),由局内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概算及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局机关1万元以内的零星采购及维修维护,由责任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按照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1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采购及维修维护,由责任处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申请处室、财务处组成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进行采购,机关纪委全程监督;4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由局党组会确定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通过询价、竞价或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由验收小组验收。 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报政府采购部门备案,限额以下的按本单位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都应有合理的依据、合法的资金、健全的手续。经办人报销时需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处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安排的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内容要填写完整,对购货较多、发票不能列全的,应附明细单并加盖供货单位财务章;报销时先由经办人如实填写《报销审批单》(附件3),附相关预算批示,经业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费管理。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各处室召开的会议人员在50人以内、会期半天的专题会议,原则上在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保定市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培训费管理。各处室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组织的培训活动,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尽量开展短期培训,大力推行干部选学、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如确需进行培训的,培训费报销标准按照保定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管理。负责接待处室要依据接待函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附件5),经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处及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接待结束后,由负责接待处室持原始凭证及《公务接待清单》(附件6)履行报销手续。公务接待费报销严格按保定市公务接待管理的标准及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差旅费管理。机关人员因公出差,应逐级审批,批准后方可出行。一般人员出差需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处室负责人出差需主管领导、局长批准;副局长出差需局长批准。按照政策要求,出差审批及报销审批均通过“公务之家”系统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再使用纸质差旅报销单。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控外地考察、培训、学习。所有赴外地考察,必须经主管领导、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食宿费自理的培训、会议等,原则上不予参加;确需参加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处及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出国考察报销依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报告与分析 第三十条 建立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处定期编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报表,供领导决策。预算年度结束,按规定及时、准确编报部门决算和财务报告。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包括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保管清册等)。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应由会计人员按规定归集整理全年财务档案,登记档案目录,并按规定交接程序交由专人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单位保存的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半年。原《保定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保教传﹝20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交接单 2.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 3.报销审批单 4.原始单据整理单 5.公务接待申请单 6.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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